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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4-12-01 09:40:17      克拉玛依陕西商会   阅读次数:

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党发办[2011]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5日

 

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了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弘扬我区优秀民族餐饮文化,繁荣市场,扩大消费,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 加大对餐饮业从业人员培训力度

(一) 大力培训各类餐饮从业人员。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将餐饮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开展餐饮从业人员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二) 加强校企合作,加大餐饮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名厨、名师、名店在培训方面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餐饮培训,包括名师带徒给予培训补贴。各类职业学校要将名厨、名师、名店纳入定点实训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培训项目,并跟踪进行考评、鉴定、发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兑现名师带徒定点实训点补贴。

二、 对两类餐饮业实行贴息贷款支持

(一) 凡新疆籍人员创办领办新疆特色餐饮企业的,纳入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货款贴息范围,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并贴息。

(二) 新疆餐饮企业兴办中央厨房和在内地省区市新办餐饮企业的,按中小企业贴息贷款规定以财政贴息。

三、 对餐饮业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一) 收费优惠政策

1. 鼓励和扶持中小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从事餐饮(包括早餐、快餐、特色正餐、馕品加工、中央厨房等)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新餐饮业的,在5年内实行与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天然气同价政策。

2. 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新疆籍人员创办餐饮企业及吸纳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 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鼓励其他失业人员积极从事个体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3. 鼓励餐饮业和个体经营户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四、 推动特色餐饮业走出新疆

(一)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鼓励新疆餐饮企业“走出去”建店设点。

(二) 加强与对口支援省市的联系,协调对口支援省市对新疆籍人员在当地创办的新疆特色餐饮企业给予用水用电用天然气等方面优惠。

(三) 对新疆餐饮企业到内地省区建店设点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员,按合同给予5年社会保险补贴。

(四) 对利用清洁环保工艺在全国各地开设馕店、烤肉店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五、 对餐饮业实行奖励政策

(一) 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经营者给予认证费用等额资金奖励。

(二)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和全国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和新疆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 开展经常性的竞赛、评比、命名活动,对新疆餐饮技艺创新、菜品研发和餐饮原辅料新品种、新技术研究推广进行奖励。

六、 促进餐饮业与农业相结合

(一) 积极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开展新疆特色餐饮原料、辅料、调味品的生产和加工,为新疆特色餐饮业提供绿色、安全的原辅料。

(二) 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 对餐饮企业从事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七、 促进餐饮业与旅游业相结合

在安排分配自治区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和开展新疆旅游宣传推介活动时,要充分考虑新疆特色餐饮文化宣传工作需要。鼓励旅行社将品味新疆特色美食纳入新疆观光内容。

八、 加强新疆特色餐饮文化的研究和宣传

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促进会要组织开展新疆特色餐饮文化研究工作,深度挖掘新疆特色餐饮文化内涵,创办新疆美食杂志、网站,在媒体上开设美食专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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