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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及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6-09 19:16:59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及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7〕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克拉玛依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及相关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6日

  

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和自然人在克拉玛依投资发展,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及自治区有关招商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依法缴纳税收的独立法人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条  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面向外资和社会资本开放。

  第四条  我市重点产业导向如下:

  (一)石油石化、装备制造等工业产业;

  (二)金融、信息、旅游、物流等现代产业;

  (三)医疗、健康、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高技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

  (五)有利于城市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产业,具体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  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兑现本办法规定政策的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的资金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负责做好兑现落实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重点产业奖励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具有关键引领作用的项目,为A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3亿元)的为B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2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为C类项目。

  第七条  A类项目,在用地奖励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B类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C类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6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条  项目完成主体封顶,按照应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期奖励;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给予剩余50%的二期奖励。

  第九条  “对本市的实际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的总和。但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十条  A类、B类项目,在税收奖励政策上实行“一事一议”,包括但不限于按企业对本市的实际财政贡献额,实行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资金奖励;C类项目,实行三年50%的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产业龙头企业为有利于自身发展,主动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产业配套项目,其投资主体可与龙头企业享受同等的用地、税收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在我市银行贷款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予连续三年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度为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应付利息的50%,单个项目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三条  我市现行的产业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同时适用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引导克拉玛依市以外的企业到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项目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项目引荐人需经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其对该项目落户我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十五条  引入A类项目的,对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方式,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引入B类项目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入C类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可向市商务招商局申请兑现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我市设立招商引资专项预算。市商务招商局根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测算当年的招商引资资金额度并申报部门预算,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对本办法的财税口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及方式,按照我市当年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一事一议”的事项,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市商务招商局、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支持措施和奖励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有违反诚信经营或造成其他不利社会影响的情形,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收回相应政策支持,已支持的资金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财政支持资金,每年年终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将针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跟踪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产业方面政策的,由市商务招商局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13〕1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原政策且未完成的,按原政策要求继续执行。

克拉玛依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为有效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进本地空白型或配套薄弱型的项目投资落户,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中介机构:一是专业商务机构,如深圳融通招商顾问有限公司等;二是商会组织,如上海新疆商会等商会组织;三是其他有利于我市招商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各类企业: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释放上下游业务开展产业链招商,或释放相关配套业务开展产业集群招商。

  (三)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

  二、工作方式

  (一)委托招商。我市作为甲方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乙方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

  (二)主动招商。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主动自发的协助我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对我市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布局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引荐人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2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奖励条件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奖励对象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克拉玛依市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且投资项目应当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

  五、奖励申请

  (一)委托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凭委托协议向市商务招商局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二)主动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需由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对项目落户我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六、其他

  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兑现本政策的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资金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负责面向各类资金申报主体作好政策落实兑现及相关服务工作。

克拉玛依市“定点招商”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招商引资工作,强化我市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业务职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责任主体及目标任务

  我市现有各驻外办事机构,为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2017年各驻外办事机构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如下:

  驻北京联络处,2亿元

  驻上海联络处,2亿元

  驻广州办事处,2亿元

  驻成都联络处,1.5亿元

  驻青岛办事处,1亿元

  驻西安办事处,1亿元

  二、组织管理

  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是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商务招商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三、主要职责

  各驻外办事机构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招商引资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面向区域内的重点目标产业、企业开展对接,建立项目信息库;

  (二)及时把有价值的投资信息反馈给市商务招商局,充分发挥我市与目标地域之间的“桥梁”作用;

  (三)推动区域范围内的重点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大型知名企业来我市开展合作考察;

  (四)服务我市赴当地的交流考察活动和城市推介活动,积极促进我市与当地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

  (五)宣传我市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环境,密切关注当地的技术交流和产业转移活动;

  (六)有针对性地参与当地各类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商业活动,推介招商引资项目、搜集当地企业信息。

  四、对口领导

  为强化驻外办事机构招商业务职能,由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分管领导对驻外办相关工作给予对口指导。

  姜冬冬,驻上海联络处、驻青岛办事处

  刘波涛,驻北京联络处、驻西安办事处

  梁  浩,驻广州办事处、驻成都联络处

  五、考核机制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的招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相应奖励措施。

  六、协作保障

  (一)原则上各驻外办事机构应通过合理调配,依靠现有人员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实在紧缺的,经市招商引资指挥部批准,可聘用不超过2名招商专员协助开展工作;

  (二)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单位,可依靠各驻外办事机构现有的办公、住宿、车辆条件,向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城市派驻招商工作小组。完成自身招商引资任务目标的同时,应积极协助当地驻外办事机构开展招商工作;

  (三)市商务招商局应充分发挥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总协调、总后勤的服务职能,通过向各驻外办事机构派驻招商专员或提供产业招商路线图等方式,协助各驻外办事机构开展招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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