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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四十条》的通知

    2020-06-01 19:23:17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四十条》的通知

 

各区新冠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市委各部、委, 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企事业单位:

    《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四十条》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528



克拉玛依市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

措施四十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促投资、稳增长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投资形势和经济增长情况,特制定如下强招商、促投资、稳增长措施。

一、全领域投资支持政策

1. 对于投资我市重点主导产业项目,特别是支持我市六大中心建设(四大千亿产业集群中心、一带一路核心区信息中心、北疆区域现代化物流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园中心、国家重大综合交通枢纽中心、最佳商务旅游区中心)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经评估后,可以通过投资参股方式,给予支持。

2.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对于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4. 2020630日前,在克拉玛依市规划区内开工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执行时限:202031日起至630日止(之后与自治区相关政策时限一致)

5. 支持青年公寓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筹建青年公寓等重点解决新就业无房人群过渡性周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企业可以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管理经营。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40%,且每套不超过5000/年的标准,享受青年公寓租赁费用补贴。对于盘活我市存量资产并改建成青年公寓的项目,可以按照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20%,且每套不超过3000/年的标准,享受青年公寓租赁费用补贴。对于新建及改建青年公寓,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6. 投资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工程,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加大现代农牧业投资促进政策

(一)支持现代科技农业发展。

7. 在农业产业园区规划的生产基地内投资建设现代科技农业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项目区的七通一平。园区外的生产项目,由所属辖区负责外配套建设。

8. 在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工厂化农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需要占用林地(非国家公益林),每亩林地补贴1.6万元,补贴资金专项用于科技研发和技术、设备升级改造,实行先投后补。

9. 对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达到45万元/亩以上的,每亩地给予10万元的补贴用于科技研发和技术、设备升级改造。

10. 规划建设田园综合体,引进特色果树、花卉、芳香植物,建设休闲、体验、观光、互动为一体的休闲观光农业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畜牧养殖业发展。

11. 投资建设规模存栏2000头以上奶牛场,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每年购进优质荷斯坦奶牛(1.5—3岁)500头以上给予3500/头补贴。

12. 对投资建设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年出栏生猪20000头以上,经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标准化自动化生产设备给予30%购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菜篮子工程。

13. 对在规划区域内按照标准(农业部门出台)新建高标准日光温室、钢架大棚、工厂化的农业设施,且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2年内建完),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4. 支持配套蔬菜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建设蔬菜仓储、保鲜、分拣、包装设施的,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大工业、信息化及新基建领域投资促进政策

(一)支持工业重点项目建设。

15. 在园区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三年贴息,单项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6. 对于投资石油化工及其下游产品生产加工、装备制造、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化工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含技术改造)超过5000万元的地方重点工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17. 对石油化工及其下游产品生产加工、装备制造、技术服务、新能源、新材料、云计算、大数据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费用(指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费用),按30%比例给予补贴,最高限50万元,项目建成投用后予以兑现。

18.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工业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9. 工业用地使用者可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0.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并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享受5年过渡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政策支持。5年过渡期后须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项目,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办理,其余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二)支持信息化、新基建类项目建设。

21. 对于在我市实施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类重点项目,成功申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经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级)、300万元(自治区级);对于先获得自治区级奖励后又申报获得国家级的项目,按国家级补助金额补齐不足部分。

22. 在云计算产业园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达产运营后,按0.03/千瓦时给予电费补贴。

四、加大能源领域投资政策

(一)加大能源领域土地审批支持。

23. 优化储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环评、安评等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储油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价格可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二)加大能源领域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24.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支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储气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

(三)加大企业重组、开拓外部市场支持。

25. 充分发挥我市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装备制造和石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产业龙头企业领军作用,对于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强强联合、大小联合、资产重组、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的,对于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26. 对我市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装备制造企业开拓新疆油田以外市场,取得年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1%予以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商贸流通领域投资政策

(一)打造特色街区,鼓励夜间经济发展,激发消费潜力。

27. 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商业街区经过业态调整、硬件优化升级后,被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特色业态示范街区,分别给予奖励300万、2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 支持大型商超、商圈开展打折让利促销活动,全年夜间经营不少于200天的商户,并且延长经营时间到24点以后。按照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给予补助,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29对实行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核算标准的便民连锁经营企业,同时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蔬菜、水果、快递代收等便民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至少开设5100平米以上直营门店的,按照2万元/·间予以奖励,经营后每年新增连锁门店按照1万元/·间予以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30. 鼓励在我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法人企业开展涉外业务。

31. 新建物流园区、仓库、物流展示交易场所、应急物流、冷链物流等物流基础设施的,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现有物流基础设施进行改建的,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为全市100300500家以上餐饮店提供外卖配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我市打造全国油气交易中心。

32. 在我市建立油气交易平台并通过平台吸引油气交易企业在我市注册落地。对于交易平台以及油气交易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补助。

(四)培育商会协会发展。

33. 对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技能竞赛、行业评比、招商推介、诚信建设、品牌打造等活动且会员参与率不低于60%,产生一定影响,经认定按照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给予不超过8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协会开展行业课题研究,研究成果经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34. 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工业资产和闲置老厂房,并继续用于工业生产和旅游投资的,盘活过程中因不动产交易,形成地方贡献的50%,奖励给受让方。

六、促进文化旅游领域投资政策

(一)支持新建A级景区。

35. 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3A4A 5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A级称号的旅游景区,如升级,给予补助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补助资金用于景区创品牌支出。

(二)支持建设星级旅游酒店。

36. 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获得星级认定后按照四星级300万元,五星级500万元给予奖励。

37. 对已评定为四星、五星级酒店并通过年度复核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补助。已获得补助的四星级酒店升级为五星级,给予补助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补助资金用于酒店创品牌支出。

(三)支持旅游、民宿等产业发展

38. 投资旅游综合体项目(含文创、民宿、乡村餐饮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予以支持,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四)支持文体旅游设施投资。

39. 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对文化体育旅游项目及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提升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两年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40. 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确定。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七、支持原则

1)上述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推进六大中心(四大千亿产业集群中心、一带一路核心区信息中心、北疆区域现代化物流中心、现代农业示范园中心、国家重大综合交通枢纽中心、最佳商务旅游区中心等重点领域)建设,紧紧围绕产业招商、资源招商,通过补短板、强弱项,积极招大选强引优,能够引领我市发展的新项目。

2)以上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全市同类型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3)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由市、区财政按照受益比例进行兑现。

4)以上政策没有单独标注执行时间的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三年有效,到期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评估是否延续,单独标注的政策按标注时间执行。

5)本政策由市商务局、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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