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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

    2020-09-02 19:11:47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

 

各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各专项组,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八部门《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的意见》、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政策》,已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克拉玛依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8月29日

 

 

 

 

 

克拉玛依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复工复产政策

 

 

金融保险政策

 

第一条 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8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331日,相关贷款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第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比例,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力争实现首贷户数、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其中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

第三条 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第四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相关逾期贷款不作逾期记录。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内部绩效评价。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现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第六条 对包括个体工商户投保的所有经营性车辆保险业务,继续执行疫情期间停复驶顺延保险期限政策。

第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331日。

第九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0.5%,该项政策延期至2021630日。

第十条 对纳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贷款贴息,该政策延期至2021331日。

 

 

社保就业政策

 

第十一条 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至20201231日。

第十二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12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纳。2021年可继续缴纳,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自治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第十四条 地方民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9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项政策自20207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执行。从2021 1月起按照克拉玛依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落实一般程序下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政策;继续延续执行放宽逾期管理、放宽连续缴存认定、优化房租提取等政策。

第十六条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第十七条 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2020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202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2020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20205月至12月,对20191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20201231日前,我市各类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000元。

第十九条 我市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扩大我市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见习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由原政策的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其他就业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进一步加强就业能力建设保障就业扩量提质的三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新克政发〔202064号)认真落实。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20201231日。

第二十三条 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第二十四条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31231日。

第二十七条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202071日至12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减租降费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视情况免收3个月租金。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及个人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落实降低电价政策。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政策,该项政策延期至20201231日。

第三十一条 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该项政策延期至20201231日。

第三十二条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水、用气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自20208月起阶段性缓缴两个月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不收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对停运的出租汽车减免一个月的的管理费(承包费)。各区政府免收停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一个月的特许经营有偿使用费。

 

 

保障支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全市在建项目中,封闭在项目施工现场或封闭在社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500元抗疫慰问金。

对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孤儿、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受疫情影响的临时困难群体(滞留本市人员、重病患者、孤寡老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连续3个月无收入且失业保险无法覆盖的失业人员、其他临时困难人员),建立疫情期间动态兜底保障制度,每人给予一次性500元的救助金。

第三十五条 清理2020年底前,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欠款,对存在分歧的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允许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新的拖欠。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有关政策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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