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企业和个人在克拉玛依投资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并且符合本政策相关要求的均可享受相应政策支持(不包括所得税集中汇缴的中央企业及央企以支持克拉玛依发展为目的项目,但包括驻市中央企业以多种方式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对本市财政贡献额”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上缴市、区两级国库的各项税收,其中不含征收机关稽查补缴以前年度的财政收入。
第四条 申请本政策支持的投资项目需符合克拉玛依市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当前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产业及项目包括:
(一)工业类
1. 能源资源开发和能源下游加工产业;
2. 机械制造产业;
3. 油气技术服务业;
4. 通用航空产业;
5. 生物及医药产业;
6. 新材料产业;
7. 节能环保、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二)服务业类
1. 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酒店须四星级以上);
2. 现代物流业,包括重要商品现代化物流配送设施建设以及空港、铁路、产业聚集区、商贸集散地的物流中心建设;实现铁路与公路、民航与地面交通等多式联运物流节点设施建设与经营;
3. 现代商贸服务业,专指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筑面积中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在7万平方米以上,并自持经营的大型综合商场;
4. 文化服务业,包括文化艺术开发与保护;新闻广播影视产品制作、发行、交易、出版、衍生品开发;文物保护及设施建设;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动漫创作、制作、传播、出版、衍生品开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演艺业等;
5. 商务服务业,包括会计、税务、法律、环保、节能、信息等咨询服务业;资产评估和工程咨询服务业;电子商务及其配套服务业;产品及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会展服务(不包含会展场馆建设)等;
6. 物业服务业,包括居民小区、公共设施和商务配套物业服务等;
7. 社会公益事业,包括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
(三)现代农业类
现代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关配套产业。
(四)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及项目。
第五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一)工业类项目和服务业类中的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经济委员会;
(二)旅游业及其相关配套的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旅游局;
(三)文化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四)现代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其相关配套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农林牧业局;
(五)物业管理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房产局;
(六)社会公益事业及商务服务业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按企业对本市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50%、后2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按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支持。
旅游景区开发、旅游产品开发与生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80%、后2年40%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按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支持。
旅游产业相关配套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80%、后2年40%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按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支持。
现代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50%、后2年25%给予支持。
现代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50%、后2年25%给予支持。
文化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按每年80%给予支持。
商务服务业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10人(含)以上正式员工的,自符合条件之日起5年内,按每年50%给予支持。
物业服务业企业,自取得国家承认的二级管理资质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支持。
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财政给予投资额15%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财政给予投资额25%的补贴。财政补贴额计算采用超额累进法,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后以补贴运行费用的方式予以分期支持。
现代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前3年50%、后2年2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前3年100%、后2年50%给予支持。
第七条 经市农林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于从事以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财政一次性补贴。
(一)对种植生态公益林(含农田防护林)的企业和个人,由财政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时5年内经市农林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由财政每年按照100元/亩的标准给予森林抚育补贴费。
(二)对饲养高产奶牛的两乡、三个牧场农牧民,由财政按净增头数以2000元/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对本市自产并出售给在本市注册的乳品企业的原料奶,在检验合格后按照0.6元/公斤的标准对出售者进行补贴。
(四)对符合现代农业相关规划要求,新建标准节能日光温室、实用面积1亩(含1亩)/座以上且规模100座以上的,实际运行后,按照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规划范围内,在两乡农村新建每座实用面积1亩(含1亩)以上的标准节能日光温室,实际运行后,按照每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对符合现代农业相关规划要求,建设保鲜库且库容量在5000吨(含)—10000吨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对库容量在10000吨以上的(含),按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工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且在当地银行贷款的,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根据项目贷款投资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分别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30%、20%。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需要融资贷款且符合担保条件的,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优先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章 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于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产业或项目交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项目前期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工业类和旅游产业相关配套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旅游景区开发、旅游产品开发与生产和文化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亿元(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现代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不动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现代商贸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现代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系统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落户市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项目,由政府投资或协调系统单位将所需供水、供电、排水、天然气、工业蒸汽、暖气、通讯、道路配套到项目红线,场地达到基本平整。临水、临电、临路由系统单位就近指定接入点,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落户城区的旅游、文化、社会公益等服务类项目,由政府投资或协调系统单位将所需供水、供电、排水、天然气、暖气、通讯、道路配套到项目红线,场地达到基本平整。临水、临电、临路由系统单位就近指定接入点,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落户城区,集中开发的大型现代商贸和现代物流项目,由政府投资或协调系统单位将所需供水、供电、排水、天然气、暖气、通讯、道路配套到整体开发项目红线;整体开发项目红线内的系统配套及场平、临水、临电、临路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申请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财政贡献奖励、财政补贴、贷款贴息、规费优惠等方式支持的项目。
(一) 申请时间: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提交文件。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在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政策优惠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3)项目开工许可证;
(4)项目相关实施合同书;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 项目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投资者,应按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填报《优惠政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应会同市经济委、财政局在限期内对投资项目享受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核;
(3)投资者持批复的《申请表》及财政部门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一次性补贴的事项,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即可办理手续;其他属财政贡献额由财政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的事项,于每年7月和12月定期办理。
3. 财政办理条件及程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财政支持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申请表》及提交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2)项目完成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3)支付凭证;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实施合同书(重大项目);
(5)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项目)。
投资者应出示上述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由财政部门留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政策企业须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如果出现有违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及拖欠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政府有权收回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金融和信息产业按照各自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对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和关键作用的项目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支持资金,并在每年年终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此实行跟踪问效。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产业方面的政策由市经济委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政策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克政发〔2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与本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申请享受的政策按项目在主管部门正式核准或备案之日所生效的政策执行,此前已享受相关政策并仍在执行的,继续执行完一个政策周期。